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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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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規則及章程4
https://www.tfa-1985.org/ 臺灣韌體學會
臺灣韌體學會 621 嘉義縣民雄鄉新正五街115號3樓
|申請資格| 國內外大學院校之研究所學生或已畢業學生之個人,並獲指導教授推薦者。參賽當天之實作展示,得有助手數名。 |競賽流程| 欲參賽者電郵申請書至學會信箱tfa23360@gmail.com,一個星期內秘書處將主動聯絡。報名截止日期為2022/08/01。 參賽者與其助手繳交餐費,每人新台幣100元,會員免交。 參賽者與其助手於競賽當天,實作展示作品約一小時,格式不拘。由評選委員選出前十分之ㄧ佳作,作為得獎者,不足一人得從缺。競賽日期將由秘書處協調參賽者後決定之。 得獎者繳交書面與視頻,將於學會網站刊登。 擇期舉辦頒獎典禮,由活動主席頒發獎狀與獎金。總獎金由所有得獎者平分。 |專題內容| 針對某特定嵌入式控制器(Embedded Controller),如Microchip 8-bit, 16-bit 或32-bit 等的各類晶片,所開發的程式專題作品,且可供自己團隊使用,或具備韌體套件原型,進一步即可供應於市場者。為便於邀請評審委員,請參賽者於申請表勾選作品之分類。分類如下: //晶片端韌體 C-1 小型作業系統 C-2 程式編譯器 (如C、Basic、M-file...等) C-3 計算函式 (如Embedded Computing、Math Functions library...等) C-4 通訊介面 (如Blue tooth、小型TCP/IP...等) C-5 其他 (如自製之各類週邊) //應用端韌體 A-1 電力驅動 (如各類馬達之驅動器) A-2 系統控制 (如辨識、估測、診斷、伺服、人機界面...等) A-3 訊號處理 (如韌體式儀器、韌體式量測,訊號擷取、影像處理、頻譜分析...等) A-4 開發版製作 (教學用開發版或量產之MCU) A-5 其他 (如交通管理、工業燈號、揚聲器音樂...等) |評審委員| 評審委員會包括本會會士四名,負責競賽評分,以及院士一名,任評審委員會召集人,負責協調評分標準與方式。評審委員會召集人亦為競賽活動主席。           https://www.tfa-1985.org/hot_478325.html 碩博士專題競賽規則辦法 2023-12-26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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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tfa-1985.org/hot_478325.html

臺灣韌體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韌體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之宗旨為聯絡韌體學術與工程人員,進行交流研討,以普及韌體學理與技術,以韌體知識與實務,促進科學發展、工業轉型與技術升級。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年度經常性之科學與工程韌體國際研討會與實作展示。

二、舉辦科學與工程韌體之學術演講、技術研討。

三、聯繫並舉辦國際性韌體學術交流活動。

四、發行會務通訊刊物。

五、組織並發行國際期刊。

六、執行韌體研究計畫。

七、推廣韌體研發成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 凡是贊同本會宗旨、品行優良,具大專院校理、工、醫、農、商、管理學院之學位(學士、碩士或博士)、或具韌體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是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或需要韌體技術之機構或團體,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 對本會之工作推展,有具體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 凡對科學或工程韌體有傑出成就者,由理事推薦,其傑出之成就,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2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 條      本會經會員大會同意,得設置會士與院士之專家諮詢與專業決策會議,輔助各類活動、學術會議、與工業研討。會士與院士榮銜得無限連續,以為本會終身顧問。

第三十一條    會士遴選辦法如下:

一,會士候選人之資格:

()對韌體學術或工業,在質或量上,有卓越貢獻者。

() 其研究獨具特色,有機會改變世界者。

() 對於韌體教育,有卓越貢獻者。

() 以韌體為關鍵技術,成功開創新事業者。

() 對於臺灣韌體學會,有實質貢獻者。

二,經本會院士會議推薦,得成為會士候選人。

三,會士候選人應填申請表單,並檢附有利審查之個人資
  料,送本會之會士遴選委員會審查。

四,本會為辦理候選人之初審作業,特延聘歷屆會士組成「臺灣韌體學會會士遴選委員會」,負責初審作業。遴選委員會提出評選意見,由本會院士會議投票表決,經過出席院士之三分之二同意後,始獲選為會士。

五,會士遴選,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每年舉辦頒授典 
  禮,會士專題演講與會士聚餐。

六,第一屆會士產生方式係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推舉一
           至三人。

七,本遴選辦法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自頒布日施行。

第三十二條    院士遴選辦法如下:

一,每五年遴選『院士』一次。院士榮銜得無限連續,為本會以下業務之規劃、終身顧問或監督:

(一) 各項競賽與證照頒發之審查。

(二) 國內與國際學術會議之舉辨。

(三) 國內與國際工業展覽之準備。

(四)國際會議大會演講者之邀請。

(五)主題演講與授課名單之決定。

(六)會士與院士之提名與審議。

(七)研究計畫與獎學金之審查。

(八)本會發行之期刊與專書之編輯。

(九)國際相關組織之橋接。

            二,本會院士會議參酌以下條件,推薦院士候選人:

(),為本會會士,具相當任期者。

(),對韌體學術或工業,有國際知名貢獻者。

(),韌體研究獨具特色,有機會改變臺灣工業或國防
                           現狀者。

(),深根韌體人才培育,備受學子推崇者。

(),推廣韌體技術於臺灣工業,有具體貢獻者。

(),韌體技術開創新事業者,具顯著成功案例者。

(),規劃與執行工業或國防重要韌體政策者。

(),具卓越組織能力,可大大擴展韌體學術或工業
                            者。

(),其他具韌體相關實質貢獻,比如大型捐款臺灣韌
                            體學會者。

三,院士候選人應填申請表單,並檢附審查資料,送本會
       之院士會議審查。

四,本會院士會議之成員為歷屆院士,定期舉辨院士會議
           與聚餐。

五,院士遴選,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

六,第一屆院士會議成員,由本會理監事約聘中研院工程
        院士三人,任期十年。

七,本遴選辦法經本會院士會議通過,理監事聯席會頒布
         後,當日施行。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1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12月0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7年01月31日台內團字第1060090428號函准予備查。

 

﹝註:本條載明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